证券法的性质

发布时间:2019-08-31 12:40:15


证券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证券法的概念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与证券监督管理者在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商法的特别法。

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国制定的关于证券的专门法律。从证券的表现形式看,各国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分别订立,如美国制定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有的是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合并订立,如日本统称为证券交易法,菲律宾称为证券法;有的则无专门的证券法,而是在公司法中加以规定,如英国。从广义上讲,凡调整证券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证券法范畴。它不仅包括专门的证券法内容,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关于证券方面的规定。如《公司法》、《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证券方面的规定。

从证券法的规范层级与效力来看,主要由三方面的规范组成:一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中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证券法律规范;二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三是有关证券主管机构根据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与证券法相关的规则、规章、办法及其对有关证券法规的解释。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的组织章程、交易规则和其他自律规范,虽然不属于法律规范,但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重要补充。

(二)证券法的特征

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法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证券法的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但以强制性为主。如强制发行人公开披露消息,禁止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证券法的强制性还体现在严格的法律责任上。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不仅有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我国《证券法》设专门一章规定法律责任,共36条,其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有17条。

2、证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才能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平、安全、快捷、有效。证券法中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性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持股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规则等,均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3、证券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一般认为,公法规定的是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公法保护的是公共利益。私法则是规定私人间或私人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护的是私人或私人团体利益。私法与公法本是水火不融,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二者出现相容之势。证券法既调整证券发行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之间的平等主体关系,又调整国家证券管理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隶属性质的监督管理关系。

4、证券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有关证券发行人、证券商、投资者及其他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规范属于证券法的实体法规范;而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收购等程序均属于程序法规范。

5、证券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法律规范。金融国际化促进了国际证券业的相互合作,证券法的诸多基本概念和基本模式世界各国大体相同,各国的证券法亦开始兼顾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的证券立法也在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所以证券法呈现出一定的国际性,如各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规则趋向一致,公开原则为大多数国家的证券立法采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