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11-27 21:54:15


  融资租赁合同也像其他类合同一样,一经合法成立,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此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这并不等于说,合同一旦建立,便不可以变更或解除,而是说这种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1)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是由下列三个条件中之任何一种条件所引起的,即: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的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因变更或解除合同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责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4)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对于变更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不得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融资租赁合同,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或事先通知担保人。担保人表示不同意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双方仍协商变更合同,则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此免除。(3)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转租租赁物的,其转租合同无效,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因此造成出租人损失的,承租人应负责赔偿损失。(4)变更或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传真、信函等。(5)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6)融资租赁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因其所受损失向有过错的对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