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发布时间:2019-08-16 10:51:15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很强的融通资金的性质,融资租赁合同因此既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也不同于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也因此区别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及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金。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通常应当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在实务中,究竟应当确定为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成本还是全部成本,通常应当考虑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以及当事人对于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属的约定等因素。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那么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应当包括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成本;如果当事人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或者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再支付一部分价金即可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时,则出租人应当收取的租金的构成只应当包括购买租赁物的部分价金。
  (2)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一方面,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应当认定为一种投资行为,其目的在于使所提供的资金增值;另一方面,承租人获得资金融通,解决了资金短期的困难,应当为此支付一定的对价。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租金的确定应当考虑承租人因融资而获取的利润。通常,出租人收取的租金中应当保护承租人合理利润中的一部分。
  
相关依据】

  第二百四十三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