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及表现形式

发布时间:2019-08-22 02:41:15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即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具有以下内容:

  (1)租赁物的名称;

  (2)租赁物的数量;

  (3)租赁物的规格;

  (4)租赁物的技术性能;

  (5)对租赁物的检验方法;

  (6)租赁期限;

  (7)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应当注意,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其区别与一般的租赁合同,其租金往往高于一般的租赁合同;

  (8)币种。融资租赁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引进外资,解决国内经济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不同国家的币种和货币政策差异很多,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应当约定交易所采用的结算币种;

  (9)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负有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的义务。然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方面,出租人承担的实际上是一种融资人的角色,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仅仅是其一种投资方式,租赁物使用价值对其自身意义不大;另一方面,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购买机器设备等租赁物资金不足的困难,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对其意义巨大。因此,当租赁期间届满时,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各取所需。

  另外,由于融资租赁合同交易金额通常比较高,而且往往涉及对外贸易,因此《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民用航空法》还特别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承租人应当就其对民用航空器的占有;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相关依据】

  

  第二十六条 民用航空器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三十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融资租赁和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其他租赁,;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