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04 08:57:15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交易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展起来的集金融、贸易和租赁为一体的新型信贷方式,最早出现于美国。融资租赁交易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是因为就承租人而言,可以经由融资租赁,用较少的资金解决生产所需;就出租人而言,既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又有较为可靠的债权保障。因此,融资租赁交易不仅在美国,而且在世界范围内,尤其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近些年来,随着融资租赁业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为解决审理这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间题,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合同管辖、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以及索赔等间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则在借鉴当今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用专章共14个条文对融资租赁合同制度进行了规定,把融资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正式的有名合同制度加以固定下来,予以法律化。

   从整体上看,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1.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合同形式。其中尤其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27条、第228条)。

   2.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尤其明确规定了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及所负的保管、按期支付租金等义务(第239条、第240条、第242条、第245条、第247条)。

   3.确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不承担瑕疵担保的制度。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情形外,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244条)。

   4.确定了租赁物对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制度。规定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246条)。

   5.确定了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结算制度。规定在合同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如承租人未付清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应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超过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部分,承租人有权请求返还;未约定也无法确定租赁期满后租赁物归属的,其所有权归出租人(第249条、第250条)。

延伸阅读:合同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