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及欠缺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24 23:36:15
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及欠缺效力
一、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审查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应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单位。作为发包人,应为计划机关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新筹建单位,发包人可为筹建机关或经批准成立的工程筹建机构等。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有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业务活动而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这种资格的承包人一般应为建筑企业法人。一般情况下,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承揽合同的主体。
二是资质证书。所承包的工程范围应与该企业的级别范围相符。
三是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区施工,应根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合同当事人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二、建设工程主体资格欠缺的效力
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关系到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按照《建筑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要求,下列主体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因主体资格欠缺而应认定为无效:
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
2、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应报国家批准的工程,未报国家批准,其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6、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
7、严重超越本企业建筑资质等级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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