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私有房卖给城镇居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09 08:52:15
农村私有房卖给城镇居合同无效
案例介绍:2005年7月1日,农民芮某将其所有的农村私有房卖于居民李某。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芮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作价5万元卖于李某,房款自签字后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该协议后,李某支付芮某房款5万元,芮某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交付李某。现芮某起诉,该合同如何定性?如果无效,该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我国国家政策,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有着特定的身份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购买农村宅基地或房屋而与农民所订立的合同买卖应当认定无效。
二、《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芮某可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应返还买卖房屋所得价款5万元;同时如果芮某明知自己变卖房屋的行为无效,而故意变卖房屋的,应当认定为过错一方,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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