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的认定及其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2 20:35:15


样板房的认定及其处理


  样板房是商品房预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便于购房人更好地了解所售房屋的户型、设备、装修情况而设立的。样板房只是预售方为更好地促销而采取的一种销售辅助手段。样板房并不完全等同于待售的商品房,但预购人作为买受人有知情权,因此,预售人在销售时必须向预购人说明。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依据样板房的户型、装修标准或者设备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凭样品买卖”合同,可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时候,应该按照约定,交付与其样板房的相关标准一致的房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则应根据售房广告和签订的售房合同,认定当初当事人是否有以样板房作为衡量标准的合意。
  所以,购房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采用附件形式将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附在购房合同之后,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开发商出现这些违反合同的情况,一般而言,应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或按原约定的标准重做。
  
相关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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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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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