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潘辉:解读土地出让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12 18:58:15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土地所有者——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出让土地的范围、面积、年限、用途、出让土地的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合同成立和生效。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切勿混为一谈。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即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合同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产生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效果即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1)合同的主体合格。(2)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订立的程序必须合法。要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有关程序来签订合同,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4)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出让方、受让方协商后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6)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依法产生的具有约束出让方、受让方的强制力。具体表现在:(1)在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2)对出让方和受让方具有法律拘束力;(3)出让方或受让方不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可以依据合同请求强制履行或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4)产生及时通知、协助、防止损失扩大等合同附随义务。合同履行是指受让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向受让方提供出让的土地等行为。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变更一般是指合同主体、内容的改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来说,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比较固定,一般不会随意改变。作为受让方,如果受让方拟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调整及规范的范围。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也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主体的变更主要是指合同签订之后,实际履行之间,受让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或者出现法人合并、分立等情况。按照合同的一般理论及立法、司法实践,法人合并、分立后,其权利义务由新设立的法人承担,因此不需要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受让人名称发生变化,应如何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基于受让人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今后土地登记的方便,应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宜。合同内容的变更,主要是指土地用途的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