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未履行完毕中介义务 被判部分返还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9-08-12 09:48:15


陈女士与房屋买卖中介签订了《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由于所购买的房屋无法迁入户口,陈女士与出卖人协议解除了合同,后陈女士因要求退还中介费被拒,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由于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故无权全额收取居间服务费,.3万元。
2009年9月,陈女士与房屋中介签订《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陈女士拟购买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根据约定居间服务报酬金额为购买房屋价格的3%,陈女士支付房屋中介居间服务费4.3万元。、无法迁入户口为由,协议解除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梁某将购房定金退还给陈某。因要求退还中介费未果,陈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退还4.3万元中介费。

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按居间合同合同法的规定,完成了居间的义务,已促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同意退换中介费。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购买居间委托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第三条第(二)项,中介居间服务存在瑕疵致使陈某未能取得房屋产权的,中介公司收取的居间服务报酬应予以退还。依照陈某与梁某签订的《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一方无法迁入户籍”。中介公司向陈某提供的房源存在历史问题,从而使陈某未能最终达成合同目的,中介公司对居间委托协议的履行存在瑕疵,中介未履行完毕中介义务,按照居间委托协议的相关约定应退还居间服务报酬。但考虑到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提供了部分服务,有所支出,陈某理应支付相应的居间服务费,.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