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如何支取和使用?

发布时间:2019-12-08 21:38:15


一、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时的支取。  《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2、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后,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二、其他情况下的支取。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1、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2、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以上医院证明;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式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