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0 07: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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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0月19日,,并当庭作了终审宣判。此案作为版纳中院“阳光司法工程”开庭案件,。

  法庭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陈某某向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交纳定金2万元,订购其开发的打洛镇两套房屋,并于次日双方签订一份《认房协议》,约定:陈某某在签订《认房协议》时支付首期认房款2万元,余款176800元在10日内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时支付。2010年11月22日某房地产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至今,双方未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陈某某未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余款176800元,某房地产公司也未向陈某某退还定金2万元,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陈某某认为双方签订《认房协议》后,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能向其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相关证明,以致不能签订购房合同,为此提起诉讼,要求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回定金4万元。合同法担保法相关法律,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版内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围绕“所签订的《认房协议》的性质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谁违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不能举出相应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而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庭审结束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的,对于如何规避风险,,本案可谓是对广大消费者的一次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