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雪压塌承租房租客被砸伤 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赔23.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23 23:54:15
去年年初的一场大雪,给魏先生承租的房屋带来危情。为扫雪,魏先生搭梯准备爬上屋顶,不料,房屋倒塌将魏先生压伤。日前,、房屋所有村和承租的保洁公司承担责任,作出共同赔偿魏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类损失23.3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大雪压顶房屋塌
2007年10月,安徽男子魏先生向林某承租了某村的仓库后,开始经营废品收购生意。2008年2月1日,一场大雪盖遍申城。次日,魏先生发现承租的仓库内漏水漏雪,想到去房顶上扫雪,可正当他在搬梯子过程中,屋顶突然倒塌,并将仓库南面的山墙带倒,将其砸昏。经诊断,魏先生为T10-12,L1椎体压缩性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挫裂伤。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评定为八级伤残。至今未进行二期内固定拆除术。魏先生认为,倒塌房屋是存在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劣质房屋。房屋建在所在村所有的土地上,该村是房屋所有人,村里又允许保洁公司和林某对外出租,故将所在村、保洁公司和林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各类损失25万余元。
●三被告都不愿赔
林某辩称,事发前,曾口头告知过租客包括魏先生雪大要注意安全。而根据签订的租赁合同,仓库是不允许居住的,而魏先生偏偏住在里面。再由于导致房屋倒塌是天气原因,故对林某不负任何责任,不同意诉请。
所在村辩称,2006年7月开始,村里就将房屋出租给了保洁公司。事发前因为大雪,村里已经在1月28日和29日分两次以书面和上门的方式及时地通知了有危险的房屋租客,要求他们搬离,其他租客已经搬离了,是魏先生自己不搬。村里和魏先生之间没有签过合同,与林某之间也没有签过合同,林某与魏先生之间的转租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不同意诉讼请求。
保洁公司也不同意诉请。称发生事故是天气原因,是不可抗力,而且租赁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承租人负责全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当天下大雪,旁边的房屋已经出现坍塌现象,魏先生对此应该清楚,应该保护好自己。再有就是没有收到过村里对此次事故的赔偿款。
●依法应共同担责
,法律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村作为出租场地和厂房的所有人、保洁公司和林某作为该场地和厂房的出租人,对魏先生的损害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被告因共同侵权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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