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2岁幼儿被狗咬伤右脸 房东老太难辞其咎赔1.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30 05:57:15
房东翟老太饲养的狗将房客2岁的幼儿小强脸部咬伤。但翟老太却趁小强年幼无知且其父母不在现场的机会,辩称小强是自己摔伤所致。但种种证据表明,小强脸部的伤情确系翟老太饲养的无证狥咬伤,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日前,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律师费、精神损失费等17902.01元的一审判决。
●幼儿被狗咬伤索赔
2岁的小强随父母租住闵行区华漕镇华漕村翟老太搭建的简易房内。去年7月24日傍晚,小强母亲在家中听到翟老太叫唤,赶到院内,看到她抱着脸部受伤的小强,而旁边被铁链拴住的狗正对着他们“虎视眈眈”。由于受伤,小强即被送医治疗,病历载明,小强右面颊部外伤约4小时,伤因不详,可能为摔伤,但也不能排除被狗咬伤……。当晚,小强入院,在7月28日出院小结中载明:右面部外伤系狗咬伤。因索赔未达成一致意见,小强父母以代理人的身份将翟老太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等各项损失。
●辩称摔伤不愿赔偿
翟老太一口咬定不是自己饲养的狗将小强咬伤,说受伤倒地的地方距狗尚有一段距离,而狗是拴着的,不可能会咬到,除非是小强去逗狗玩耍。又称小强主张的精神赔偿金,数额过高且不能成立,律师费无法律依据等等。总之,不同意诉请。翟老太还叙述了事发的情况,说当时自己在家中做饭,听到孩子哭声后,才奔到院子里,看到小强趴在地上,就将他抱起,发现小强脸上有血。
,医院作为专业机构,对于小强右脸部伤势的形成原因应当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因此对狗咬伤的诊断结论予以认定。结合现场状况,虽然翟老太饲养的狗以链索拴住,但仍存在一定的活动区域,而并非与外界完全隔离,故翟老太称狗不可能咬到小强的抗辩显然不能成立。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翟老太还称若狗咬伤小强,也因其逗狗而引起,然翟老太对此并无证据证明。小强父母作为租客,对院子中环境应该是知悉的,在清楚翟老太饲养之狗对幼童存在危险性的情况下,,防止小强靠近养狗区域,故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疏忽,可减轻翟老太的责任。为此,确认翟老太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小强面部伤情对其今后可能存在的影响以及翟老太的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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