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性质
发布时间:2019-08-10 23:43:15
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属从合同,不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时,商品房买卖行为尚未发生,签订认购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前契约实施的民事行为,即使签订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履行了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才能实现商品房买卖的缔约目的。签订认购书的目的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一份独立有效的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双方签订认购书时,常常对交房日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期限、商品房的质量标准、装修标准等尚不能确认,约定在签约条件成熟时双方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合同性质为附条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实质是等到认购书约定条件成就时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才生效,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们认为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签订认购书时,应当已对开发项目立项并办妥规划审批手续,此时开发项目已定型,所售房屋的面积、户型、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建筑指标已确定,但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具备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条件,存在着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当事人才签订了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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