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原因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的合同处理

发布时间:2020-02-09 16:02:15


   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几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还没有办理房产权属证的,可否请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几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还没有办理房产权属证的,可否请求解除合同及请求赔偿,应分不同情形而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的,按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

二、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有以下几个处理意见:

(一)合同解除权方面,如果双方约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的,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超过合同约定或者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一年,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一年(对方有催告的为三个月),即超过办证期两年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在两年的期限内没有主张解除合同的不得再请求解除合同: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解除权除斥期间是针对第一款所作出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进行解除合同时所应当受到的期间约束,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不适用除斥期间。因为第十九条只是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何时应当主张解除。

(二)赔偿损失方面,买受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至于买受人购买房屋入住几年后因开发商的原因还没有办理房产权属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我们认为,由于未办理权属登记是出卖人的过错所致,其违约行为是延续的且是一个整体,所以这种情况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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