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户约定不明,买主难正名

发布时间:2019-08-08 21:36:15


  今日,广西南宁王义律师网站长王义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过程中,遇到一则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于何时交房过户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

  买主小A在2009年向卖方周某购买一套二手房,约定了房屋价格及相应的付款期限,然而在该合同履行的两年期间,小A完全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也已完全付清该房款项,然而却遇到卖方周某迟迟不肯配合到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原来在这两年,原来的房屋价值已经暴涨至原房价的两倍有余,因此周某对2年前约定的房屋价格非常后悔,因此想出百般理由阻挠向买主过户。

  在此,律师再次提醒大家,在签订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省事,不仔细审查合同相关关键内容约定。建议由专业的律师来把关,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轻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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