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应由谁来支付

发布时间:2019-09-06 09:33:15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安家宝公司诉称:2003年8月,我公司受霍凤运及资合公司委托购买城区房屋一套,同年9月8日霍凤运与我公司签订了委托购买合同,并支付了订金1万元。双方约定,房契过户前三日付清余款,但该款迟迟未付。资合公司曾给我公司写有还款欠条,但一直未履行。违约金4 952元,赔偿损失6 131元,诉讼费由霍凤运及资合公司承担。

  被告霍凤运辩称:安家宝公司所述购房属实,但所欠购房款应由资合公司给付,且该公司已给安家宝公司打有欠条,还款与我无关,请依法裁决。

  被告资合公司辩称:我们是给安家宝公司打过欠条,那是基于霍凤运的公公与我公司有房屋委托经纪关系,合同是霍凤运签的,应由其给付房款。我单位现不同意为其支付房款,不同意安家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2003年9月8日,安家宝公司与霍凤运签订了房屋委托购买合同,约定霍凤运购买的房产为朝阳区高家园小区409楼202室,房价款为238 000元,购房定金为1万元,霍凤运为一次性付款购买该房屋,其首付款(包括定金)不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30%,剩余尾款在该房产产权转移前三日内补齐。霍凤运于签约当日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安家宝公司依约为霍凤运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并于2003年11月4日将诉争房屋产权办理过户至霍风名下。霍凤运于2003年11月13日支付房款78 000元。

  因资合公司与案外人陈大起(霍凤运的公公)有房屋经纪委托关系,故在霍凤运购房时代霍风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03年11月12日,资合公司向安家宝公司开具了欠条,内容为“关于霍凤运购房我公司应付壹拾伍万元整,已付柒万元整,还欠捌万元争取月底前一次性付完”。2004年4月14日,资合公司又向安家宝公司出具了“我公司所欠房款捌万元整争取本月底付清”的欠条。

  现安家宝公司依据合同及欠条起诉霍凤运及资合公司还款,霍凤运及资合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表示应由对方还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安家宝公司认为因霍凤运及资合公司未如期给付购房余款给其造成了相应的财产损失,即在安家宝公司与案外人原房主王惠懿、胥林生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中安家宝公司应当向原房主王惠懿、胥林生支付的房屋尾款利息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安家宝公司出具的房屋委托购买合同,证明安家宝公司与霍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安家宝公司据此要求霍凤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2)安家宝公司出具的由资合公司开出的2003年11月12日欠条及2004年4月14日欠条,安家宝公司据此认为资合公司亦应依其承诺履行支付剩余房款的义务。

  (3)安家宝公司出具的原房主王惠懿、,安家宝公司据此认为因霍凤运及资合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剩余房款造成安家宝公司在与案外人原房主的诉讼中,安家宝公司须向原房主支付房屋尾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4)霍凤运出具的由安家宝公司开出的霍凤运已付定金1万元及房款78 000元的收据,证明霍凤运已依约履行了支付部分购房款的义务。

  (5)霍凤运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明霍凤运已于2003年11月4日取得讼争房屋的所有权。

  3.一审判案理由

: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明安家宝公司与霍凤运之间存在着委托购房关系,双方所签房屋委托购买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安家宝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霍凤运理应给付购房余款,并赔偿因其逾期付款给安家宝公司造成的损失。资合公司在霍凤运购房后向安家宝公司出具了还款保证,应视为对安家宝公司与霍凤运之间房屋委托买卖合同余款的担保行为,故应对所欠余款承担连带责任。

  4.一审定案结论

,作出如下判决:

  (1)霍凤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购房款8万元及利息(自2003年1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霍凤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安家宝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损失2 910元。

  (3)北京资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购房款及赔偿费承担连带责任。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霍凤运诉称:资合公司应是余款的付款人。我与安家宝公司签订房屋委托买卖合同时,安家宝公司同意剩余价款由资合公司付款,合同也是这样实际履行的。2004年4月14日,资合公司向安家宝公司书面承诺给付剩余价款,故资合公司的行为是债务转移的行为,给付余款的义务经三方协商转由资合公司负担,资合公司应依其承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因为事实上没有保证合同,也无担保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安家宝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资合公司辩称:余款应由霍凤运自行负担,我公司原系出于朋友帮忙帮陈大起解决问题,现我公司拿不出这么多钱,后因产权未落在陈大起名下,而是落到了霍凤运名下,故我公司拒绝支付余款。资合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所依据的证据均已由双方当事人予以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