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合同官员遭购房合同“忽悠”

发布时间:2019-08-17 14:27:15


  连续2个多月,购买“东湖1号”商品房的20多位市民奔走于开发商和省消委间,这些市民不乏多位工商人员,,很多地方被“偷梁换柱”了,已不再是真正的示范文本。

  “如要求退房,房产商按照存款利率退钱是不合理的,应按贷款利率还我们,这些钱算是贷给他们的;再如,因开发商原因逾期60天未能交房的,消费者可要求退房,但为什么要60天呢?”该人士气愤地说,“类似条款,在示范合同中,本是空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现在开发商都填好了,消费者无权选择。”

  “已经调解了3次,。”蔡浩认为,根据该开发商提供的合同,开发商更改房屋结构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业主。未告知的,消费者有权退房。目前开发商在违规的情况下,既不退房也不赔偿,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开发商在发给省消委的回函中表态,对延期交房一事,将按约定承担相应责任;部分户型更改,增加消防排烟通道,是消防部门的要求,占地1平米,在向业主开具房款发票时,将按照房产部门实测面积多退少补。

  记者试图与开发商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无论是到现场还是事后电话采访,截至发稿时仍未得到该公司的正面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