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28 02:56:15


 

  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管某、司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管某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冯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

  1、被上诉人管某给上诉人打了欠条,并让担保人司某监督给付,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二被上诉人中的司某在鹤壁市山城区居住,。2、本案是欠款纠纷,而不是因担保引起的纠纷,。3、本案未约定付款履行地,,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上诉人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大八角村,被上诉人管某已经履行四笔款项(共四万元整),,。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安阳大北农饲料有限公司将其对冯某的债务转移给管某所引起,故本案应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管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濮阳县,司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管某系主债务人,司某系担保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经合议庭评议,、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