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某公司诉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30 12:54:15


  2001年3月,北京某某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起诉,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未投入正常生产,经营严重亏损。2000年4月,公司宣布停产。12月22日向职工发出自2001年1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因与卢某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中意见分歧,卢某某向北京市大兴县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公司认为仲裁委裁决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及要求公司支付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2001年1月至3月的生活费和缴纳三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额外经济补偿金,均无法律依据。工资530.16元的标准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已向卢某某公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方案,因卢某某申请仲裁致使该方案未能兑现,公司未违反有关支付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规定,不同意给付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公司与卢某某已解除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卢某某生活费和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且公司已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故应减免1个月的生活费。公司为保证卢某某利益,已向北京市大兴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兴社保中心)为卢某某垫资缴纳了今年1—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基金,应由卢某某返还所垫付的费用。

  卢某某辩称,自己原是北京市南郊乳品厂职工。1995年6月1日,随该厂与全体职工成批转入某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00年4月,某某公司停产前一直正常生产。2000年12月22日,某某公司突然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未给付经济补偿金。现同意大兴仲裁委的裁决,要求某某公司继续支付生活费、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及要求赔偿失业损失、解决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损失5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

,某某公司与卢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某公司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单方与卢某某解除合同,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并按照宣布停产前十二个月的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付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其在与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的标准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反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故应承担民事责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金总额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未能相互配合、协商一致,致使卢某某的个人人事档案未及时转移,造成卢某某不能及时领取失业保险费,双方均应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某某公司应为卢某某缴纳2001年1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大病统筹费和给付基本生活费。卢某某应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基金中个人应当负担的费用,2001年4月至6月某某公司为卢某某垫资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基金费用,卢某某应当返还某某公司。某某公司要求卢某某全部返还为其垫资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基金及拒绝支付卢某某基本生活费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信。卢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为其解决住房公积金,超出劳动争议解决范围,应另行解决。卢某某要求某某公司给付经济损失6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某某乳品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卢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二万零五百五十四元二角、额外经济补偿金一万零二百七十七元一角、二○○一年一月至三月的生活费八百八十八元。二、原告北京某某乳品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卢某某年假工资一千零七十五元五角三分、二○○○年九月至十二月独生子女费二十元。三、被告卢某某返还原告北京某某乳品有限公司已为其垫付的二○○一年一月至三月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大病统筹费个人应承担部分及二○○一年四月至六月上述保险金的全额共计七百四十八元六角五分。以上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卢某某要求原告北京某某乳品有限公司给付其住房公积金二万元、经济损失六万元、精神损失二万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某某公司,卢某某均不服原判。,判决所计算的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无法律依据,且公司不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卢某某认为某某公司单方面修改合同,取消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条款,违反了有关规定,上诉要求按企业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额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赔偿再就业能力降低所造成的损失6万元、缴纳社会保险至退休年龄、给付解除合同安置金6万元、补缴住房公积金2万元、补发2001年1月至结案的生活费和独生子女费及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