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不能成为撤销赠与的理由

发布时间:2019-08-30 12:03:15


  2006年10月,方玲与丈夫李欢结婚时,婆婆送给方玲一副白金手镯。后因家庭琐事,婆媳之间发生争吵,婆婆对方玲顿生不满,对赠与手镯之事非常后悔。于是在今年2月的一天,趁方玲不在家之机将手镯偷偷拿走。方玲得知后向婆婆讨要,可婆婆说不想送给方玲了。方玲很生气,为此还影响到与丈夫的感情,但不知婆婆是否有权这样做,不知自己还能否拿回手镯?

  方玲的婆婆无权拿回手镯,她可以找婆婆要回。因为赠与是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所有的财产无偿地给予他人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赠与财产一旦依法交付,赠与物的财产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人接受的财产所有权便受到法律保护,包括赠与人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婆婆在儿子结婚时将手镯赠与儿媳是自愿合法的赠与行为,儿媳方玲表示接受并实际领受了赠与物,该手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给方玲。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在本案中,虽然后来婆媳关系不好,但情节不是很严重,不属于以上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所以,婆婆趁方玲不在家之机拿走手镯的行为已侵犯了方玲的财产权,方玲有权要回手镯,如不成,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