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某某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市xx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12-21 17:41:15


  上诉人海南某某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xx广告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园艺广告设计建造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1999)城经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勇杰、陈传敏,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陆小克及委托代理人陆小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xx公司与某某公司于1998年8月3日签订《福如东海》雕塑,喷泉,广场花岗岩铺底合同,造价为46万元。1998年9月21日,因某某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量及部分修改设计,双方又签订了《福如东海》雕塑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总造价为80万元,并规定了增加工程量的具体列项及工程验收前付款等。xx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1998年11月10日,该工程经双方验收后投入使用。1999年4月15日,双方结算时,确定该工程总造价为80万元,某某公司已支付46万元,尚欠34万元,后经xx公司催收欠款,某某公司又付1.5万元。同年8月5日,双方达成《欠款支付协议》,对尚欠款项作了详细付款计划。

  原审判决认为,xx公司以其三亚办事处的名义与某某公司签订《福如东海》雕塑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得到xx公司法定代表人追认,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内容并不违法,属有效合同。xx公司依约履行义务,某某公司亦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欠余款经双方签约印证。遂判决:某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公司支付32.5万元工程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从1999年9月1日起按日罚万分之四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逾期则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诉讼费738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

  某某公司上诉称,xx公司三亚办事处,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与某某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xx公司事后追认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公司未办理驻琼施工许可证,双方签订《福如东海》雕塑工程合同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