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7

发布时间:2020-12-25 22:59:1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7

  范某某与佛山市某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2006)佛中法民4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196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某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某某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同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该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不属其管辖,并作出佛劳仲案字[2005]第22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撤销立案,不予受理。范某某于2005年11月4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已立案受理,案号为佛禅劳仲案字[2005]第213号。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2005年11月15日,,范某某于同日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诉申请书,并获批准撤诉。

: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范某某未经劳动仲裁裁决,,对范某某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因此作出驳回范某某起诉的民事裁定。

  范某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的“原告于2005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申请立案受理”错误,,该邮件挂号函件收据编号为0519号,该诉状在起诉时立案法官曾要求退回。二、,,而是因不服佛劳仲案字[2005]第220号违法撤销立案、,故合法正确有效。范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要求其撤销违法的仲裁重复立案,禅城区仲裁委并非减半收取仲裁费,而是无理的收取了50元手续费。三、佛劳仲案字第220号撤销立案而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错误,具体如下:首先,撤销立案的依据违法,该决定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作出,而该两条法规没有任何可以撤销立案的规定;其次,撤销立案的决定违法,,本案就是不属其管辖也应当移送管辖,故佛劳仲案字[2005]第220号撤销立案而不予受理的仲裁决定极端错误,表示仲裁程序结束。尽管其工作人员告知范某某去禅城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条的精神和其他法规规定,本案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四、范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完成了多项工程监理,认真负责,积极上进,忍辱负重,为某某公司和佛山市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某某公司为逃避10万元罚款或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罚,违法强行与范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承担违法责任。因此提出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审理;2、认定被上诉人单方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无效;3、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05年10月1日起终止;4、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930.70×3=17792.10元,以及未付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7792.10×50%=8869.05元;合计26688.15元;5、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暂按2005年7月工资标准4686元计,并支付该补偿金的25%即4686×25%=1171.50元,合计5857.50元;6、判令被上诉人赔偿因未发补偿金造成的每日1%的经济损失:自2005年10月11日至发放之日起暂计至2005年11月30日,迟发50天,赔偿损失4468×1%×50=2324元;7、判令被上诉人补发2005年8月工资(暂按2005年7月工资标准4686元计),并支付该费用的25%的经济补偿金4686×25%=1171.50元;合计5857.50元;8、判令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2005年9月工资损失(暂按2005年7月工资标准4686元计)及该损失的25%经济补偿金4686×25%=1171.50元;合计5857.50元;9、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赔偿金26688.15+5857.50×2=115209.45元。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向本院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上诉人范某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编号为第0519号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新证据提交。

  经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并未进行实体审理,故本院仅对范某某所提上诉请求中涉及程序问题的第一项请求进行审查,而对范某某所提实体方面的其他上诉请求不予审理。,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是否已经过劳动仲裁。

  范某某于2005年9月23日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认为本案不属其管辖后,应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之规定,直接将该案移送其认为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不应作出撤销立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是仲裁委员会内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种管辖分工要解决的是劳动争议个案由何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同一级别的何地仲裁委员会受理的问题,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确定是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前提条件。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才发现其没有管辖权并作出了撤销立案、不予受理的决定,该决定使该委以前的立案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 实际上是撤销了本案原本已启动的劳动仲裁程序,其法律后果是相当于该委自始没有启动劳动仲裁程序。故范某某上诉称佛劳仲案字[2005]第220号仲裁决定书的作出表示仲裁程序结束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条的精神和其他法规规定,本案应通过诉讼解决的上诉理由,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或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该法条规定的均是在劳动仲裁管辖权确定之后的两种情形,依法行使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决定和通知,因此可以认定劳动争议事项已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而本案因为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其没有管辖权而撤销了立案,产生了没有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后果,故与上述司法解释第二条和第三条之规定具有明显的区别,故范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本案所涉劳动争议并未经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而劳动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范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至于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范某某可立即向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本案六十日的仲裁时效因范某某向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综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