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木业胶合板厂有限公司诉海南bb物流有限公司水路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1 05:57:15
上诉人文昌aa木业胶合板厂有限公司(以下称a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bb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bb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bb公司诉称aa公司欠付其运费76 162元并提供了经双方签章确认的《文昌aa木业胶合板厂有限公司2007年应付bb物流公司运费祥表》等证据予以证明,在aa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bb公司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是一宗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bb公司与aa公司之间通过电话委托运输的方式及签署《应付运费祥表》,形成了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bb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aa公司的货物运抵目的港,bb公司作为承运人,有权收取约定的运费;aa公司作为托运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bb公司支付运费,已构成违约。因此,bb公司要求aa公司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aa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bb公司支付运费76162元。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aa公司承担。bb公司已预交本案受理费,aa公司应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1704元直接支付给bb公司。
上诉人aa公司上诉称:双方每次交易都是现金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一直没有开过任何发票。与bb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过去的帐都以现金支付给bb公司,不再有欠帐情况。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并判决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bb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上诉称的双方无欠帐情况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字确认的《应付运费祥表》明确了欠款数额,而上诉人支付了二万元运费后,仍欠76162元的运费,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bb公司与aa公司形成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确认双方的合同关系有效。bb公司与aa公司之间就双方货物运输所形成的运费情况而签订的《应付运费祥表》,已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依法生效,aa公司应依约支付该运费。现没有证据证明aa公司已支付所欠的运费,其上诉称与bb公司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有欠帐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上诉人aa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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