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31 05:33:15
上诉人湖南aa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bb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xx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兴树,被上诉人b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珂,被上诉人xx的委托代理人穆贵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7年9月12日,原告bb公司(乙方)与被告aa公司(甲方)、被告xx(担保人)签订《还款协议》一,协议写明甲乙双方经充分沟通协商,就解除双方关于SUN医院全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在江苏省市场的合作协议达成如下约定:1、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放弃SUN医院全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在江苏省市场的代理权,江苏市场由甲方自主全权管理;2、甲方应退还乙方80万元,具体退还方式约定如下:2007年9月22日前退还乙方20万元整,2007年10月30日前退还所欠乙方40万元,余下20万元在乙方在江苏市场一家医院安装SUN医院全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后一周内返还;3、被告xx自愿对本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直至还清乙方80万元整。协议签订后,被告aa公司未依约定给付原告相关款项,至2007年11月尚欠原告60万元款项未还。
另原告bb公司(乙方)与湖南柯朗泰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即被告aa公司、被告xx(担保方)于2006年11月22日曾签订《合 作协议书》一份,甲、乙双方就甲方代理的西安当代医院管理研究院自主研发的《SUN医院全成本管理信息系统》、《SUN医院绩效管理信息系统》、《SUN医院客户管理信息系统》等系列产品达成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约定当甲方不能依协议履行相关责任时,由担保人即被告xx承担全部连带责任。
:原告bb公司与被告aa公司、xx所签订的还款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切实遵守;被告aa公司有关合同、还款协议均显示公平及合同双方还在合同解除的协商之中的辩解理由,因缺乏充分证据及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aa公司违反协议约定,未按约定归还原告相应款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对本案纠纷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aa公司偿还欠款6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困被告aa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在2007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欠款60万元,故被告aa公司应从2007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被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对本案承担不应诉、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综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a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bb公司欠款60万元及从2007年10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xx对60万元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986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3380元,由被告aa公司负担。
上诉人aa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请求本院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b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有:1、双方于2007年9月12日在 《还款协议书》中关于解除2006年11月22日的合作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因为只有让上诉人承受的结果,且被上诉人转让给上诉人的“销售市场”没有业务存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2、解除合同的《还款协议书》上没有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仅有担保人xx的签字,担保人的签字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还款协议约定的内容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3、在原合作合同中,上诉人为bb公司的利益,交付了货物供bb公司经营使用,且并未为此要求报酬,显示公平,在二审期间请予认定;4、xx的担保无任何手续,又无被担保人的同意,依法应为无效担保。
被上诉人bb公司答辩称:《还款协议》合理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上诉人aa公司与担保人xx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xx答辩称:《还款协议》是存在的,但是在签订协议时有客观因素,因上诉人xx本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汤海是朋友,才约定了由上诉人退还60万,并且上诉人要协助被上诉人开发市场,因为有市场存在才存在让上诉人免费使用软件。现在上诉人将市场交出并要求退款,由于xx在法律方面考虑不周全,因此,从整个过程来说协议显失公平。
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对各方当事人的上诉与答辩理由进行审查,结合法庭调查、询问、查阅一审卷宗等,。
本院还查明,2007年9月12日,被上诉人bb公司与上诉人aa公司、提保人xx签订的《还款协议》上,盖有被上诉bb公司的公章及上诉人aa公司的两枚公章,即“湖南aa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湖南aa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人xx本人同时在“担保人”及“甲方”(aa公司)两处签字,xx系aa公司的销售副总经理。
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综 合法庭调查和辩论的情况,本案各方争议焦点为:上诉人aa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及担保人xx的担保行为是否有效、该协议是否显示公平。
在本案诉争的《还款协议》上,被上诉人bb公司加盖了公章,xx以上诉人aa公司销售副总经理的身份在“甲方”(即aa公司)一栏中签字,尽管xx同时是本协议的担保人,并在“担保人”一栏中签了字,但在该协议的“甲方”一栏中还加盖了上诉人aa公司的两枚公章。因此,本院认为,此《还款协议》内容可以视为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xx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故此份协议合法有效,且对协议三方均具有约束力,上诉人关于该协议对上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及xx的担保行为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aa公司上诉时还称此份协议约定内容显示公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示公平情形的,。而在本案一审及二审审理中,aa公司均未反诉或明确提出请求变更或撤销此合同,而是仅以此作为合同无效的抗辩理由;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争议事实中确有包括在原合作开发合同履行中被上诉人bb公司无偿使用软件等显示公平的情形存在,因此,本院对aa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上诉人a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860元,由上诉人湖南aa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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