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某科贸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31 17:46:15
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B座1803室。
法定代表人宁桂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影,河南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MOLDFLOW PTY LTD, 住所地:259-261 COLCHESTER ROAD , KILSYTH , VICTORLA 3137,AUSTRALIA。
法定代表人A.Roland Thomas,总裁。
委托代理人叶臻勇,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诉被告MOLDFLOW PTY LTD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9.06元,减半收取2484.53元,由原告郑州科仪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梅
代理审判员 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 董小斐
二O O九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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