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bb酒店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1-22 16:57:15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cc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cc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台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台山市bb酒店(以下简称bb酒店)借款合同纠纷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粤高法经一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bb酒店业主李绍铭及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均为澳门居民。1996年初,cc公司因开发珠海渡假村基建工程项目急需资金,遂与bb酒店联系借款事宜,双方口头约定cc公司以优惠价格向bb酒店出售其所开发建设的房产以作还款。bb酒店经与财政局联系,商定共同贷款给cc公司。
1996年7月16日,cc公司与财政局属下的台山市财政周转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财管办)、bb酒店、澳门aa贸易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财管办贷给cc公司1300万元、由bb酒店与aa公司贷给cc公司3250万元,用于开发珠海渡假村边填海工程;贷出款项大部分通过银行信汇形式转入cc公司指定的帐户、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6个月;叶绍煊以其个人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bb酒店愿充当cc公司向财管办借款的保证人并承担连带清还责任。次日,bb酒店与财管办分别以汇票形式各将1000万元款项汇入cc公司帐户,财管办将现金300万元交给cc公司,bb酒店将2250万元现金交给cc公司,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cc公司于次日出具四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款项3250万元,并注明现金2250万元、汇票1000万元;同月25日,cc公司再出具两份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款项1300万元,并注明现金300万元、汇票1000万元,以上六张收据均加盖cc公司印章并由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签名。各方当事人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cc公司到期未能还款,财管办、bb酒店、aa公司与cc公司遂于1997年1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书》,约定将借款期限延续至1997年7月16日止。续期期满,cc公司仍未能还款,各方当事人又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第二次续期合同书》,约定将还款期限延续至1998年1月16日。
1997年1月17日,bb酒店、aa公司与c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bb酒店贷给cc公司1430万元;cc公司所借款项必须全部投入到珠海渡假村海边基础建设工程中去;bb酒店所贷出的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加盖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当日,bb酒店将1430万元现金交给cc公司,cc公司亦于当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收到bb酒店款项1430万元,该收据上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cc公司逾期未能还款,双方当事人于1997年7月17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书》,约定将借款期延至1998年1月16日止。
1997年2月28日,bb酒店、财管办与c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cc公司向财管办、bb酒店借款926.61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建设工程;借给cc公司的款项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cc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六个月;cc公司愿将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签约当日,财管办与bb酒店将926.61万元现金交给cc公司,cc公司于当日出具两份收据,表示收到财管办500万元现金、收到bb酒店426.61万元现金。在该两份收据上,均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cc公司逾期未能还款,bb酒店、aa公司与cc公司于1997年8月30日签订一份《借款补充续期合同》,约定将还款期限延至1998年2月30日。
1997年3月5日,财管办与c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cc公司因开发房地产业务需向财管办借款人民币525万元作短期周转金,期限六个月;cc公司以珠海前山镇长沙村广珠公路边的10611.3055平方米的土地作为抵押。合同签订后,财管办开出一张以cc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500万元的汇票,并将现金25万元交给cc公司,cc公司于收款当日开具两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财管办款项525万元,该收款收据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997年3月26日,cc公司出具一份《协议书》称:cc公司与bb酒店合作开发珠海市景湾路填海工程,bb酒店应付首期款人民币400万元给cc公司。bb酒店于同年4月3日将一张金额为225?92万元的汇票交给cc公司,同日将现金174?08万元交给cc公司,cc公司于收款当日开具一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bb酒店400万元款项,该收据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
1997年7月17日,aa公司、bb酒店与cc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aa公司、bb酒店贷给cc公司1959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aa公司、bb酒店贷出的款项是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cc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借款期限为六个月;cc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约当日,bb酒店将1959万元现金交给cc公司,cc公司出具三份收款收据,三份收据分别为572万元、900万元、487万元,该三份收据上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
1997年8月30日,bb酒店、aa公司与c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cc公司向bb酒店、aa公司借款314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建设;期限六个月;贷出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cc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cc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bb酒店将现金314万元交给cc公司。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合同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cc公司于收款当日出具收款收据,该收据上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
1997年10月26日,aa公司、bb酒店与c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cc公司向aa公司、bb酒店借款648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期限为三个月;贷给cc公司的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cc公司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cc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签约当日,bb酒店将648万元现金交给cc公司,cc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据加盖了cc公司印章,cc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绍煊亦在其上签名。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合同双方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998年1月17日,aa公司、bb酒店与cc公司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书》,约定:aa公司、bb酒店贷款2625.03万元给cc公司,用于开发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借款期限为六个月;aa公司与bb酒店贷出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cc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合同签订后,bb酒店于当日分四次将2625.03万元交给cc公司,cc公司出具四份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上加盖了cc公司印章。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bb酒店与cc公司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998年1月25日,bb酒店、aa公司与cc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书》,约定:cc公司向aa公司、bb酒店借款204万元,用于珠海渡假村基础工程;期限六个月;bb酒店与aa公司贷出的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cc公司愿其将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签约当日,bb酒店将204万元现金交给cc公司,cc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该收款收据加盖了cc公司印章。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cc公司与bb酒店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998年2月28日,aa公司、bb酒店与cc公司签订两份《借款合同书》,约定:由cc公司向aa公司、bb酒店借款421.8万元;期限六个月;aa公司与bb酒店贷出的款项均为现金,一次性交给cc公司收,现金的交接凭cc公司负责人叶绍煊的签收及加盖印章后视为收讫;cc公司愿将其负责人叶绍煊名下座落在澳门快子基二街18号地下铺位及珠海市吉大水湾路以南15000平方米的商品用地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及担保。签约当日,bb酒店将合同约定的现金交给cc公司,cc公司出具两份收款收据,表示收到bb酒店款项,收据上加盖了cc公司印章。a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cc公司与bb酒店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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