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别见利忘义 出售租赁房要讲“先来后到”
发布时间:2019-08-30 09:18:15
李某前期播出的“种子”开花结果,根据“地段论”选择的物业不但在出租投资上有所获益,而且还吸引到愿意高价购房的客户。有人就看中了他名下一套中心地段的小户型公寓,开出相当诱人的价格要求购买,可谓正中李某下怀。
然而急着回收利益的新房东开始等不及了,他希望李某能够与原来的租客进行交涉,提出能否提前解除合同,如果愿意的话,可以给予租客适当补偿。岂知李某刚刚向租客提出这个建议,这个年轻白领却不乐意了,不仅不同意解除合同,反而责怪李某没有在房屋出售之前通知他。了解下来,原来他自己也有意向购买这套房屋。
更糟糕的是,认为自己有理的租客还提出,直至租赁期限届满都不会再支付房屋租金。如果李某不同意的话,起诉,以使得李某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意见:
这个案例涉及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当中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通意见》),承租人对于承租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就是在同等的条件下(包括房屋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承租人有权优先购买所承租的房屋。
因此,本案中的李某在欲出售这套房屋之前,租客年轻白领是首要通知人,并需要征询是否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由于优先购买是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因此行使与否都不会影响到李某的实际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民通意见》,优先购买权应当提前三个月予以通知;但是《合同法》中也有规定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这一规定可以说是对《民通意见》的修正,因此出租人只要在出卖前合理的期限内通知了承租人,而承租人不明确表示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将房屋出售了,当然这一合理期限也要给予承租人一定的考虑时间。
但是,类似于本案这样,房东并没有通知租客便将房屋进行了出卖,会产生如何的法律后果?根据《民通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承租人的起诉目的是为了破坏原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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