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某、刘某与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4-04 05:36:15
喻某某、刘某与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文号: 原告喻某某,男,1974年1月16日,汉族,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
原告刘某,男, 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号18121993110060。
被告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江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远和,男,1969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湖南省怀化市人,住湖南省怀化市迎丰西路178号。
委托代理人龙彪,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建设西街59号。 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受理了原告喻某某、刘某与被告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颜征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喻某某、刘某诉称:2009年3月14日,我们与被告下属的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官庄汽车站项目部签定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我们双方约定如属于乙方即我方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甲方通知乙方七天内返工,乙方不进行返修,甲方有权利安排其他人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如属于我方责任的质量问题,我方无偿进行返工,并承担返工的材料费。2009年7月20日,我方因质量问题接到了甲方即被告的整改通知,接到通知后我方马上停工,实施了整改,但三天后,被告突然通知终止合同,并向我方索赔18万元,并且扣押了我的施工机械及材料,将工程转包给了他人。由于被告方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了我的巨额损失,解除合同违法,并判令被告支付我方原告工程款14万元,材料费1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们与原告方确实签订了施工劳务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的施工质量的确不行,经沅陵县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多次要求原告进行停工整改,而原告方迟迟未进行整改,在此情况下,我方只有按照合同的约定与原告方解除施工合同。我方并且与原告方进行了工程款的结算,原告方剩余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其他施工材料我方也一并结算给了原告方,但原告方迟迟不与我方进行最后结算,造成我方工期延误达46天之久,并且施工的工程质量现在还有厕所漏水一项没有进行整改,造成了我方利息和迟延交房违约金等重大损失。我方现愿与被告方再次进行结算。但原告方要承担我方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喻某某、刘某与被告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解除2009年3月14日签订的施工劳务承包合同。
二、由被告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喻某某、刘某工程款、材料款共计65000元(此款已当庭付清);原告喻某某、刘某在官庄汽车站的全部材料和施工机械归被告怀化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原、被告双方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方担1487.5元,被告方负担1487.5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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