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与《合同法》第4lo条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3 20:48:15


:《合同法》第4lo条的规定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
  ——马强:《当事人约定与<合同法)第410条规定不一致如何处理》,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2005年第2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附:问题的提出供电公司为了依法收取他人拖欠的电费,于2003年3月1日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供电公司通过诉讼向甲、乙、丙三公司追回所欠电费,律师费为8万元,并约定双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若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律师费8万元的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在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2003年月17日,。可供电公司随后却向律师事务所发出书面通知,称对乙、丙两公司不予起诉,要求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供电公司仅支付了律师费3万元。而律师事务所向供电公司提出:
  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无故终止合同,供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实属违约,除应全额支付律师费8万元外,并应支付违约金1.6万元,双方为此发生争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