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申诉前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9 04:23:15
被执行人,被告,强制,执行,房屋,申诉 对方申诉前纠纷
2003年被告要买我的房屋,我无销售.后口头协议租赁,被告住到2006年我因资金周转不灵和被告私自签下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价格8万8千650元被告分文未付,直到2008年年底我多次要房租,每月1000元,被告付现金7万6,到2009年8月给我腾房,直至九月也未搬走,,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无权出售,2审维持原判,终审判决现被告60日腾出房屋,原告返还被告7万6千元,被告三次不签判决送答书,声称要申诉.
律师回复解答:
申诉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可以要求强制执行,要求对方腾房。
第二百二十九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
,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
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
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
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
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交给被
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
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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