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投诉合同纠纷占半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1:15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商品经济时代,人人都是消费者,侵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就房地产而言,2010年,中山市消费者协会共接收到房屋销售类投诉140宗,其中房屋的质量问题成投诉热点;房屋装修与物业管理类投诉39宗,主要针对装修质量差、停车难、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自来水设施维护等问题。
记者日前从中山消费者协会获悉,去年的消费投诉中房屋类投诉问题多。2010年,房屋销售类投诉140宗,居单项投诉量第二位。投诉问题主要是宣传资料过分夸大、退订难,开发商承诺的小区规划、配套设施未兑现或者擅自更改小区规划以及逾期交房、房屋的使用面积缩小、使用率降低等。其中,合同纠纷占房屋类投诉51.43%。此外,房屋的质量问题也是投诉热点,占房屋类投诉30.71%。
案例一
银行按揭办不成 消费者获全额退定
2010年2月5日,卢小姐在石岐区某房地产公司认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定金2万元,认购协议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只需交纳两成首期款,其余八成楼款办理银行按揭。卢小姐在约定期限内到售楼部交首期款并准备签购房合同时,却被告知银行政策有所改变,消费者必须交纳三成首期。卢小姐当即表示由于经济原因无力承担三成首期,认为发展商单方面提高首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要求退还定金。卢小姐的要求被开发商拒绝,于是她向中山市消委会石岐分会投诉。经了解,此投诉确系由银行有关贷款方面政策改变而引起的,属于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且卢小姐已经按协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发展商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消费者。在消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发展商最终将2万元定金返还给消费者卢小姐。
点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可视为不可抗力或情势突变,均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所以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案例二
房屋使用年限少12年 开发商理亏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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