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起纷争法院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06 21:18:15


  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均表示互谅互让,即时履行各自的义务。该案的成功调解,使原本尖锐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秩序,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2010年1月,袁某租用张某位于寿春镇南门外临街门面房两间用于从事批发、零售水果业务,双方同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房屋租金2010年度为2.7万元且每年一调整,租期为两年,至2011年12月31日止,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2011年3月,张某一纸诉状将袁某告上法庭,诉称袁某擅自解除合同并私自在门面房前搭建铁皮房,要求其赔偿其擅自终止合同履行造成的租金损失、违约金共计12000余元,同时恢复房屋原状。袁某则辩称,自己并未违约,也不存在拖欠租金,因为合同终止履行是经过张某本人同意的。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

  该院民一庭受理后,考虑到本案虽然涉及标的不大,但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更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于是承办法官对双方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指出双方既是相处多年的朋友,又是生意上的伙伴,和气才能生财,无休无止的诉争不仅会耗费双方很大的精力,更会对双方的生意造成的不利影响,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的处理好此事;同时也向双方宣讲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不履行义务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过一番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的说服教育,终于促使双方认识到各自的不妥和违法之处,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清结,该案成功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