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4 01:32:15


  小议供货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例:A公司自2002年至2008年多次向B公司供应水泥和钢材,扣除已支付的货款,至2010年起诉时,B公司尚欠货款10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付款期限。双方均认可对账单、财务往来报告及送货签收单中载明的双方数次对账及B公司签收货物的日期分期起算。一审中,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且原告主张以各期欠款为本金,分段计算利息;被告辩称:不存在逾期货款,没有拖欠货款,只是货款没有结清,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1、B公司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00万元;2、按照对账单、财务往来报告及送货签收单载明的日期及各次还款时间分段计算利息,并向A公司支付利息。一审判决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B公司申请再审,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本案首先需要确定A公司多次向B公司供货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还是构成一个整体的法律关系。对此案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应否计算利息及若计算利息,应从合适开始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每次供货构成整体法律关系的一部分,但利息计算方式是按以前每次应还款时间分段计算,关于利息诉讼时效自全部供货结束后A公司首次向B公司主张时起计。。

,那么就应该在全部供货结束后,当事人对之前所有的货款往来进行盘点,并按照最后一次的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A公司主张偿还货款时间届至时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即认定了最后一次的总协议确定的货款100万元,那么就应该从A公司主张这100万元货款时计算利息,而不是分段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