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种子生产合同纠纷案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3 18:50:15
种子生产还是良种繁育
【摘要】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既是育种学上的两个概念,又是法律学中的不同术语;其含义相近,极易混淆。实践中,将这两个术语混用,一般并不会产生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正确区分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的法律意义;否则,就会产生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种子生产;良种繁育
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既是育种学上的两个概念,又是法律学中的不同术语;其含义相近,极易混淆。实践中,将这两个术语混用,一般并不会产生问题。但在特定情况下,必须正确区分种子生产和良种繁育的法律意义;否则,就会产生纠纷和承担法律责任。作者利用一个案例,予以分析。
1.案例简介
2008年3月,某农科院为预约方和荣某某为代表的7户农民为承约方,签订了一份《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合同约定,预约方提供品名为亲本A的玉米原种种子400kg,品种名称保密,无偿提供详细的生产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于年底回收承约方生产的质量等级为国标二级的全部种子;承约方春播种植10hm2,种植区周围300米内不得有杂玉米。其他条款与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合同范本《农作物种子预约生产合同》(GF-96-0154)相同。因种植的玉米亲本A绝产,,要求某农科院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16万元和其他费用。
2 良种繁育和种子生产的联系和区别。
2.1两者的联系。
良种繁育和种子生产,都是繁殖种子的农业技术。良种繁育是品种选育的后续,种子生产的前提,为种子生产提供繁殖用种源。种子生产是品种选育的结束,良种繁育的后续,种子经营的前提。种子生产利用良种繁育繁殖的种源生产大田用种等商品种子。
2.2适用法律不同。
良种繁育,是《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规定的法律术语;实施良种繁育,应当执行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规章及良种繁育技术规范的规定。种子生产,是《种子法》第四章规定的法律术语;进行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法律法规规章及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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