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纠纷的成因

发布时间:2019-09-27 16:27:15


  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剖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能更好地从源头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下面试从合同定义的发展演变开始论述此命题。

  一、合同的含义

  我们在日常生活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有时见到或者听到“合同”一词,并且也会听到违反合同的说法等,然而究竟何为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合同纠纷是怎么产生的,本文将逐一进行阐述。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界定是经过若干次改动的,通过每一次改动可以看出法律的进步。合同审议稿第2条对合同定义的写法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第四次审议稿以后将“债权债务关系”改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民法通则》第85条对合同的界定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从中可以看出《合同法》第2条与《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没有性质上的区别,但对合同规定更为细致具体,即《合同法》第2条将合同主题明确规定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民法通则》则知识笼统的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将合同的内容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法通则》则规定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但是从立法本意和整体内容来看,两者的规定是一致的,并无性质上的不同。根据《合同法》第2条规定,该法所调整的合同可以归结为下列几个法律特征:(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二)合同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或者说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三)合同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四)合同是一种协议。

  二、合同的效力及其履行有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按照《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本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解为两项:一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是合同生效的时间。因此,从此第一款可以看出,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能生效。“依法成立”是合同的有效条件,也即有效合同必须是已经成立的合同,而且其主体和内容都合乎法律的规定。一些没有以法律规定成立的合同,显然是没有效力的,因此,对于成立的一些没有效力的合同,往往会产生一些纠纷。这是合同纠纷的原因之一。

  另外,《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买卖合同交付约定的标的物和支付价款,承揽合同交付完成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换言之,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或者说是权利义务实现的正常结果。《合同法》对合同履行的原则未作正面的规定。在理论上,通常将合同履行的原则归纳为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又称遵循城市信用原则)、经济合理原则等。

  三、违约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比如说,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保护和实现,而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以下通过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论述,概括介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归责原则、责任形态、免责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阐述了我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即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就合同违约责任而言,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商品房买卖合同债权主体实现债权及债务主体履行债务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是其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其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该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第二,该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第三,该违约责任将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注重对守约方及弱势方的保护。第四,该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