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合同换走了20年工龄?
发布时间:2020-01-28 08:35:15
邓某
工作20年落下病痛却被辞退
南方网讯邓某是江门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一名职工。她告诉记者,她1984年进入这家电器公司工作,身体健康状况一直良好,但从1998年4月她被调换了岗位开始,身体就一日不如一日。
被调换岗位后,邓某从事的是安装电器排水管和排水封盖的工作。邓某称,她从事的是流水线作业,要坐在一个很矮的凳子上,手里举着重物,向左右两侧频繁弯腰摆动,平均每9秒就要弯一次腰。
由于工作强度大,负荷重,从事这项工作两年后,她就积劳成疾,常感到腰部剧痛,医生诊断其为腰肌劳损。期间,邓某曾多次向车间主任申请调换岗位,但车间主任均以“其他人不够快,未找到适当人选”为由拒绝了邓某的申请。邓某认为,全车间共有180人,难道只有她一个人胜任此岗位吗?她觉得这是有意刁难她。
2000年9月,邓某的右手关节开始疼痛难忍,她再次请求调岗,此次企业领导答应了她的请求,但实际工作情况并未得到多大的改善。邓某称,2001年到2002年期间,企业处于生产旺季,她每天要工作13个小时。后生产转入淡季,企业裁掉了一部分临时工,这样,她一个人要干两个人的工作。繁重的工作令她本已受伤的腰部更加疼痛。2003年2月,医生建议她休假治疗。经过多次申请,邓某终于于同年4月被批准休假。休假两个月后,邓某的病情仍没有得到好转,但厂方通知她无论如何,6月份一定要上班。上班后,企业又以“你干得快,其他人不够快”为由,先后4次将邓某调回流水线上工作。
邓某称,更让她想不到的是,企业在2004年8月底将她辞退,理由是她与企业签订了一份期限从2004年5月1日到8月31日止的合同,现合同已到期,但邓某称自己从没有签过这样一份合同。邓某认为,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她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方就应该和她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签订期限为4个月的短期合同。2004年10月,邓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公司给予她医疗费、续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但都被驳回。无奈之下,邓某将这家公司告上法庭。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邓某每过几分钟就要站起来活动一下身体,她告诉记者,只要她持续一个动作超过15分钟,她的腰部就会感觉到剧痛难忍。她说,现在自己带着一身的病痛失业了,自己又失去了劳动能力,。
公司
合同期满无需作经济补偿
那么,这家电器公司对此又有何说法呢?,公司与邓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自己无须向邓某支付任何款项或补偿。该公司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2003修正)》中也有规定,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在本案中,邓某于2004年5月份与公司签订了一份《江门市职工劳动合同书(一年期以内使用)》,明确约定合同期为2004年5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此后双方均没有续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出现其他延长劳动期限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公司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邓某提出要求医疗补助费的问题,该公司认为,按照有关规定,邓某只有在被鉴定有一定伤残等级时,该公司才会向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补助费或为其办理有关离岗手续。由于在本案中邓某不存在任何伤残等级,因此不应给予补助。
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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