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4 17:09:15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中基山惠贸易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叶繁华、曾建国,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金祥、王卫林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之后,被上诉人于2005年5 月20日撤销对孙金祥的委托,另行委托周庆伟为代理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4年5月13日签订了一份合同。该合同名称为购销合同,约定由上诉人提供帆布面料、竹手柄及印花绣珠片,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定作帆布包。型号、数量分别为A2款8,400只,单价为24.74元;A5款6,400只,单价为26.70元;A6款6,400只,单价为31.88元,总计 21,200只,价款为人民币582,728元。包装要求为40个装一箱;交货日期为2004年6月25日前全部交清,由被上诉人送至指定仓库,运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货款的结算为客户验货合格交货后,如无质量问题,收到增值税发票、缴款书、两周内结算货款。2004年7月4日,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方经办人叶繁华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确定:由于指定供应商未能及时交货,导致合同原定时间延误,造成空运费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被上诉人愿意承担空运费用1万元,由上诉人在总货款中扣除,剩余货款计人民币 482728元,由上诉人在签订协议起十五日内付清。该协议另明确被上诉人7月4日出货380箱,上午7点至8点送到,其余7日、8日送完。签约后,被上诉人于2004年 7月4日按上诉人的通知将381箱(其中A2型205箱计8200只、A6型134箱计5360只、A5型42箱1680只)帆布包送至上诉人指定的仓库。嗣后,剩余 149箱的帆布包上诉人未通知被上诉人指定的交货仓库,亦未支付被上诉人381箱帆布包的价款。,要求上诉人支付价款482, 728元。

  原审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取剩余149箱(其中A2型5箱计200只、A6型26箱计1040只、A5型118箱计4720只)帆布包,但上诉人称因季节已过而不再需要了。

  原审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名为购销合同,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意思表示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双方系定作法律关系。对于补充协议,该协议明确了交货延迟的原因,变更了原合同中交货的日期及价款的金额,虽然上诉人方未加盖公章,但由于双方在业务交往中,叶繁华系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发生往来,因此,被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叶繁华系代表上诉人的意思与被上诉人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亦告知了被上诉人第一批箱包的交货地点,被上诉人所交货的箱包上诉人亦出口部分,因此,叶繁华的签字行为系职务行为。补充协议反映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真实意思,为有效协议。现被上诉人作为承揽方已经依约为上诉人定作了全部的箱包并按上诉人的要求将部分箱包交至上诉人指定仓库,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上诉人作为定作方在收取箱包后应当依约支付被上诉人相应的价款。对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全部价款的请求,其实质是要求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提取149箱箱包。由于上诉人未按约告知被上诉人149箱箱包的具体交货地点,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履行交付义务,故149箱箱包未交付的责任在于上诉人,上诉人无理由拒收箱包,应当支付全部箱包的价款。对于上诉人所述被上诉人违约,空运费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应当抵销被上诉人货物的价值,且不支付被上诉人未提货部分价款的辩称意见,上诉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不予采信。据此判决:一、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计付被上诉人价款人民币482,728元;二、被上诉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上诉人帆布包A2型5 箱计200只、A6型26箱计1040只、A5型118箱计4720只,如被上诉人不能交付上述箱包,则A2型按24.74元/只、A5型按 26.70元/只、A6型按31.88元/只的单价扣除上诉人应支付的价款。案件受理费9,750.92元,由上诉人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海中基山惠贸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之间是购销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关系;2、,但被告知庭审已结束,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3、原审认定的补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承担1万元空运费与事实不符;4、上诉人已通知被上诉人149箱货物的送货地点,被上诉人逾期未交货,故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解除合同并由被上诉人承担18万元空运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1、双方是承揽合同关系;2、补充协议约定上诉人应付空运费为10万元,供料商上海奇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8万元空运费,但被上诉人实际发生的空运费仅93,498.24元;3、上诉人未指定149箱货物的交付地点,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履行交货义务。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的事实、对该合同内容的引述以及被上诉人已交付381箱箱包的事实属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