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之纷争

发布时间:2019-08-15 11:07:15


  一辆奔驰车之争

  2004年8月2日,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将一辆奔驰车,卖给了两个买主,消费者认为车行是欺诈。此事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

  消费者臧先生2004年2月在一家车行看好一款奔驰S350型轿车,双方签订了《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约定以112.6万元的价款购买该车,约定提货时间为:首付及费用款到账,银行放款后提车。合同签订后,藏先生最终选定了发动机号为1663374,车架号为393741的奔驰轿车。随后,臧先生按约于3月12日履行了付款义务,向车行支付了451000元的首付款,并通过车行业务员按照车行签约银行的要求,办理了汽车消费贷款手续和机动车保险手续。银行2004年3月16日将贷款划入车行后,臧先生于3月20日到车行提车,但发现车已不在车行。车行告知,车有质量问题,已调回天津。臧先生到保险公司了解情况时,发现车行已经将他购买的保险办理了退保手续。但臧先生后来了解到,他购买的那辆车并非如车行所说因质量问题被退回天津,而是另外卖给了崂山区的一家公司。

  臧先生得知事实真相后,认为车行未经他同意,将其选定的车辆又卖给别人,而且编造谎言,隐瞒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此,向市北区消费者协会投诉,消协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召集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车行声称:车行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汽车是种类物而非特定物,因此不存在一车两卖。在此事件中,臧先生并没有任何损失,反而因为臧先生一直不将其购买的车辆提走,随着商品的降价,车辆储存的费用已经给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由于车行方面的强硬态度,虽然消协多次调解,终无结果。该事件经过青岛日报、财经日报等新闻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各方对此看法不一。

  无奈之下,臧先生到了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于海峰律师和青年律师纪磊在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后,认为奔驰“一车两卖”这是典型的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明摆着也是疑难案件。

  律师的职责应知难而进,,我们完全有理由打赢……..

  律师接案后到车辆管理所、保险公司、银行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感到这个案件很棘手,原因在于这家车行在青岛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在发生争议后才一直态度强硬,诉讼中可能会人为地设置障碍。另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比较模棱两可,车行可能以此为借口纠缠,造成讼累。律师认真慎重的分析了调查取得的证据,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案列,认为买卖成交以后的车辆是特定物,该行为的确给臧先生造成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应该予以赔偿。通过纪磊律师的分析,臧先生坚定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决心。

,为加强诉讼效果,增加车行方面的压力,,并联系新闻媒体对该事件继续进行跟踪报道。进入诉讼程序后,管辖异议,要求将该案件移交仲裁委员会处理,律师认真的研究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认为车行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给诉讼设置障碍,拖延时间,造成讼累。律师依据法律和对合同约定的理解,精心的组织了答辩材料,,并指出车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真正目的。。至此,在与车行所进行的第一轮较量中取得了胜利。但车行对这个结果并不甘心,,坚持要求本案应由仲裁委员会管辖,在进入二审程序后,案件却迟迟没有结果。案件的进展一度受到相当大的阻碍。为此,,多方协调,,维持了原审裁定。有了与车行方面两轮交锋的胜利,臧先生对案件的结果充满了信心,同时也在不同程度上挫伤了车行方面的士气,使车行方面有了心理压力。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车行方面同意与臧先生进行调解。2005年3月10日,双方当事人,经过近四个小时的交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车行返还臧先生的购车款和车辆保险费,另外赔偿臧先生各项损失三万五千元人民币,并且在当日即给付了所有款项。

  在争议发生一年以后,事情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律师在代理该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凭借强烈的责任心和扎实的理论功底,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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