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轮船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2-27 03:38:15


  核心提示:船舶抵押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下面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申请人:英国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希腊某某海运有限公司。

  1990年9月27日,申请人和柏林人银行 (共同称为银行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借款方)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方贷款给被申请人总额为310万美元的款项,用于经营被申请人所属的塞浦路斯籍“卡帕玛丽”(Kappa Mary)轮(该轮于1992年10月16日更名为“帕玛”(Pamar)轮,仍为塞浦路斯籍);柏林人银行委托申请人为其代理人,负责处理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似及贷款的日常管理事务;被申请人应分6次,以等量连续分期付款的形式向代理人偿还贷款,每隔6个月偿还285,000美元。同日,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被申请人作为船主,双方签订了船舶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和柏林人银行联合向船主提供310万美元的贷款,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帕玛”轮设置抵押。1990年9月27日14时30分,申请人作为抵押权受益人在塞浦路斯利马索尔由。当地登记官作了抵押登记。

  因其他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并拍卖“帕玛”轮,申请人于1 债权登记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抵押债权本息共3,663,920.10美元。

  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权请求全部予以承认。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

  [审判]

,当事人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帕玛”轮悬挂塞浦路斯共和国国旗,故处理本案的实体争议应适用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法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了抵押和贷款合同,并就“帕玛”轮设置抵押进行了登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和被申请人以其所属“帕玛”轮对申请人设立的抵押权符合塞浦路斯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应确认有效。申请人作为抵押权人有权对被申请人主张抵押债权。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主张的3,663,920.10美元抵押债权应予认定。

  据此,,《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6年2月29日判决:

  确认申请人英国某某公司对被申请人希腊山奇土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帕玛”轮的抵押债权成立;其抵押债权为3,663,920.10美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当事人分别是英国和希腊法人,设置抵押权的船舶国籍为塞浦路斯,。审理时首先应根据有关国际私法原理,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应对外国法进行查明。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那个法域的法律,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对法律选择的时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第四款指出,,当事人随时可协议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如果在开庭审理时,合同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对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的范围,许多国家和国际条约都认为只是被选择法律所属国家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它的冲突法,以免发生反致和转致。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在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均没有明确是否包括所选择的国家的冲突规范,;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是指现行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可见,我国最高司法机关的意见是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一致的,。本案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贷款合同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适用国际私法关于“转致”的原理,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的规定,最后适用塞浦路斯法律处理本案欠妥,值得商榷。|||

,面临的问题是对外国法如何查明。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内容的确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外国法的证明。,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和内容。;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本案由申请人提供了《塞浦路斯共和国海商法(暂行条例)》,作为处理本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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