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某轮船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9 03:15:15
核心提示:本案主要涉及外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代理人因追索代理费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的赔偿问题。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提要:两外国公司于韩国订立船务代理协议,,,请求判令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及其支出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故本案纠纷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律解决。但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明韩国有关法律的有效证据,。
[案情]
原告:韩国aa航运有限公司(CAPE LINE CO.LTD 以下简称aa公司)。
被告:希腊bb海运有限公司(OCEAN FAITH SHIPPING LTD以下简称bb公司)。
1990年7月初, bb公司委托aa公司为其所属的“xx”轮在韩国仁川港的船务代理。“xx”轮于同月22日至9月5日靠泊仁川港期间,aa公司委托施武船务代理有限公司(SEDWOO SHIPPING & AGENCY CO LTD) 办理了船务代理事务。在办理代理事务中,aa公司为“xx”轮垫付了在港发生的费用共计68,513.49美元。bb公司于8月13日向aa公司支付了35,000美元,1991年6月25日支付了15,000美元,尚欠18,513.49美元。1992年8月17日,aa公司为保全其代理费用请求权,,并为此而支付扣船申请费187.93美元,产生追索欠款费用4,872.88美元。bb公司在“xx”轮被扣押后,,000美元的担保。8月27日,“xx”轮被解除了扣押。
, 请求判令bb公司支付拖欠的代理费18,513.49美元及利息,以及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费用11,784.80美元。
bb公司答辩认为:因aa公司转委托代理造成其船舶滞期的损失,应由a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aa公司请求的利息损失和律师费等额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aa公司的无理请求。
[审判]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所涉及的船务代理协议在韩国签订和履行。根据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律。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证明韩国有关法律的有效证据,,。,aa公司和bb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aa公司履行了船舶代理的义务,有权要求bb公司支付为其垫付的有关费用。bb公司应依约支付aa公司垫付的费用和合理报酬,及其利息损失。aa公司为保全其代理费用的请求权,在中国申请扣押“xx”轮,由此产生的扣船申请费以及有关法律服务费用,属于实际损失,也应由bb公司赔偿。bb公司提出因aa公司转代理造成其船舶产生滞期费损失,但没有提出索赔请求和提供有关证据,故不予支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一、bb公司偿付aa公司垫付的费用和代理劳务费18,513.49 美元及其利息。
二、bb公司偿付aa公司的扣船申请费和为追偿欠款支付的费用5,060.81美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外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代理人因追索代理费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的赔偿问题。
一、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合同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里所指的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一般以合同的缔结地、履行地、。本案中,aa公司和bb公司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没有就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作出约定,因而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由于本案合同的缔结地和履行地均在韩国,因而与本案合同联系最密切的法律是韩国法。但由于aa公司和bb公司均未就韩国的有关法律规范提供有效的证据,,。
二、关于代理人因追索代理费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aa公司和bb公司对双方达成的委托代理协议均未有异议,bb公司对aa公司要求支付拖欠的代理费的请求也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aa公司提出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的赔偿问题上。这个问题包括二个方面,一为bb公司应否予以赔偿,一为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能否就其损失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取决于其损失是否因另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的。如果是,则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否则就无权要求对方赔偿。本案中,aa公司因bb公司拖欠委托代理合同下的代理费而申请扣船,其由此而直接产生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损失当然是由bb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因而aa公司有权要求bb公司赔偿,b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以受损方的实际损失为范围。本案中,aa公司要求赔偿的扣船申请费和律师费等为11,784.8美元,但其所提供的支付凭证表明其为此仅支付了5,060.81 美元。因此,对其实际损失应据其提供的支付凭证认定,超出部分因无证据证明,不能认定。
[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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