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1-05-20 16:14:15
核心提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村委会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下面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999年,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柳某村村委会与全体村民签订了第二轮土地延包30年合同,由于当时各种税费较高,一部分村民放弃承包权,外出打工。为不使土地撂荒,原村委会决定村常住人口留够人均一亩地,余下的700亩土地由村里负责外包。
2001年3月,村委会与科技示范户赵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由赵某耕种700亩土地,承包时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赵某正式在700亩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并先后投入30多万元购买农机、化肥等农用物资,与此同时,赵某每年还向某村村委会交纳当年承包费。
合同履行到去年底时,该村委会给赵某发出一份收回承包土地的通知单,其主要内容是:由于税费改革,地价下调,村民要收回你在我村承包的700亩土地。
接到通知后,赵某感到非常意外,他认为村委会私自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是单方毁约的行为,不能接受,今年1月4日,,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对簿公堂
由于此案涉及到的是农民和承包户的利益,因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村委会与赵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原告赵某与被告村民委员会经协商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将村集体剩余的土地对外进行发包的,故此,承包合同合法有效。4月2日,:原土地承包合同继续履行,判决生效后,村委会立即将发包的土地交赵某耕种,赵某同时向村委会交纳2004年度土地承包费。,村委会表示不服,。
成功调解
4月20日,谷雨,正是农民播种的最佳时节,该村千余名农民在二审,按照1999年划分的土地分别开始耕种,而一审胜诉的赵某也不相让,为此,双方发生冲突。为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市中院立刻派人前往事发现场进行调解,并与双方商定,二审开庭前均不得耕作。
审判工作史上是非常罕见的。此案引起市委、市政府及海城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委副书记王阳指示: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兼顾农民和承包户的利益,多做调解工作,化解矛盾。,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快审快结,不误农时。同时,中院抽调出精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加班加点审查案卷。
4月21日,,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最终中院确定了调解解决问题的思路。随后,民三庭庭长带队与案件的承办人员多次到纠纷发生地与海城市委、市政府、镇党委、镇政府沟通情况,征得他们的支持,同时,又到当事人所在地分别讲解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询问双方意见,摸清双方当事人分歧的关键所在。通过了解,双方均担心各自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损失无法得到救济。对此,承办人员耐心地做说服疏导工作,让双方各自换位思考,经过努力,双方分歧逐步缩小。他们又将当地政府的负责人及双方当事人召集在一起,针对焦点问题,逐一解决,在当地政府的承诺下,双方当事人终于打消了顾虑,接受了镇政府对土地重新安排的方案。5月8日,民事调解书,使这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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