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起纠纷,电话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19-08-25 08:03:15


  核心提示:获悉,在2013年4月17日,。“保险合同起纠纷,电话搭起连心桥;司法为民办实事,倾情调解暖人心”原告王某亲切的握住李法官的手,激动的说。以下是相关内容报道。

  2013年4月12日,。李法官给原、被告联系三十余次,倾心的给原、被告讲法律、做工作,最终使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4月17日,当事人双方来到法庭签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2013年5月1日前赔偿原告王某车辆损失费83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次性了结。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2011年12月25日王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说起,在该事故中,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妥善处理事故赔偿责任后,王某以其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为由,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王某自行鉴定、修理车辆侵犯保险公司合同利益为由拒绝向王某理赔。王某无奈,。

  李法官接到案件后,认为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有调解的可能性,立即拿起电话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和原告王某进行调解。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车辆损失系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合同权益,原告的鉴定意见不应成为原告主张损失的有效证据材料,申请重新鉴定,但本案争议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事发后为了降低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的营运状态,原告已经自行维修了车辆,维修项目、配件更换已经无迹可寻,重新鉴定也难以实施,案件进入僵局。李法官认为,重新鉴定难以实施且可能将这一个简单的案件拖时间更久,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李法官以保险公司服务群众的理念为切入点,以理赔与调解的衔接为着重点,通过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不懈努力,于2013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在电话沟通中达成一致意见。今天,原、被告来到法庭,签署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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