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效吗

发布时间:2019-08-11 02:52:15


  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效吗?有效,理由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是处分权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提何种诉讼,请求范围等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案情】

  2015年4月30日,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除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外,还约定:“若双方产生争议,,,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后双方产生纠纷,。,后通过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地址邮寄送达但均被退回,审判。现陈某以双方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条款无效,原审缺席审判违法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不能在民事法律行为中以意思自治为由,以私权干涉公权,故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以协议形式确定发生诉讼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应当得到尊重和认可,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当事人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具有法律效力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原则是处分权原则,当事人是否起诉,何时起诉,提何种诉讼,请求范围等均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处分权不仅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还包括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应当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权利处分并未侵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的利益,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在诉讼程序中应当得到遵守。

  2.当事人约定同意接受合同外第三方行为的,应当承担第三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只能约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约定合同相对人以外第三方的权利义务。但约定第三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并非当然无效,只是该条款对第三方没有约束力,而一旦第三方选择履行该条款行为,则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该第三方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可以视为当事人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组成部分,,,所产生的诉讼程序后果则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承担。

  3.认定合同约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有效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当事人通过在民商事合同订中预先设置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可以有效避免诉讼中“送达难”的司法实践难题,使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且完成预定的诉讼任务,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符合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心理预期,也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双方应当遵守。这种诉前预先设置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做法,已逐渐成为一些金融机构的标准合同范本。,,提高了诉讼效率,也符合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

  (原标题:合同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