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法院

发布时间:2019-08-27 09:38:15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网络越来越是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双十一到双十二,网络或者说网购的狂欢在今天愈演愈烈,如果你不知道淘宝天猫?那么恭喜你,你out了。在网购如此发达的时代,关于网络世界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网络纠纷又如何管辖?今天网络快车小编为你带来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一:网购的概念

  网上购物,就是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帐号或信用卡的号码,厂商通过邮购的方式发货,或是通过快递公司送货上门。中国国内的网上购物,一般付款方式是款到发货(直接银行转帐,在线汇款)和担保交易则是货到付款等。

  二: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买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 “(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等等。

  三: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

  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订地点的,则另当别论。网络购物合同签订地点问题,能否直接适用现行的有关规则,或通过对现行有关规则进行改造后予以适用,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有条件下,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签订地问题,适用一般合同的规定也不成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电子签名法》第12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作为一个新兴的事物,网购正在不断的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购买方式等等。随之而来的也就是越来越多的新的法律与相应的规制手段的更新与出现,故而在网购或者说网络发展领域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以上就是关于相关问题的知识。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来进一步询问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