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过错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31 01:31:15


合同法的过错责任
  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但合同法采纳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的,首先,在总则的许多地方仍体现了过错责任:《合同法》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违约方的赔偿范围时,《合同法》规定了合理预见规则、减轻损失规则等制度,而这些制度均体现了过错责任的精神;《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这表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大小与违约人主观过错程度直接相关,鲜明地体现了过错责任的精神。
  并且,在《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过错”等概念,作为普遍性的严格责任的例外,仍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综观《合同法》分则,涉及过错的条款可归纳为两大类:
  (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类:
  ①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
  ②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
  对于这两种情形,要求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应属于过错责任。
  (2)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条文中。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某种损失,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将对方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即可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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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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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条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