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查解决取水权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5 07:39:15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荞山法庭法官牺牲周末休息时间,邀请人民陪审员一起,爬山涉水来到角奎镇坪政村戈乐组一水源处,对戈乐等三个村民小组与红紫村民小组之间的一起取水权纠纷案进行现场勘验,并在双方争抢的水源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力促双方共享此水源。
取水权是以取水行为为标的的权利,取水人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后取得取水权,从而获得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权利。由于取水行为会对取水点所在区域的水资源的量与质产生影响,因此取水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法规对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方式、有偿使用等的规定。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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