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担责分配
发布时间:2019-08-19 15:51:15
【合同违约金】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问题
问:2003年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若辞职或跳槽将支付大笔违约金和教育培训费。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合同订立的违约金和培训费还有效力吗?
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根据您的阐述,您与您所在单位于2003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对教育培训费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虽然如此,即使您辞职或跳槽也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理由如下:
1、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服务期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培训的时候,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由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继续服务的期限。尽管您所在单位与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其仍然应当与您另行订立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并约定违约金,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即使您所在单位与您约定了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您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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