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孝子擅自卖父房 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15 10:03:15


  摘要:如此不孝子,居民郑冲(化名)接受父母赠与的一栋房屋,在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尚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便急于出售该房,擅自以父亲的名义与张猛(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购房款30万元。。

  居民郑冲(化名)接受父母赠与的一栋房屋,在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尚未到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便急于出售该房,擅自以父亲的名义与张猛(化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购房款30万元。后因郑冲不能依约办理该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张猛告上法庭。2010年5月12日,:张猛与郑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郑冲返还张猛购房款3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张猛利息损失。

  2009年5月,73岁的郑先(化名)与妻子张某商定,将他们所有的位于望城县黄金乡金坪社区的一栋房屋赠与46岁的儿子郑冲,并到望城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9年10月,郑冲欲将父亲赠与的房屋卖掉,便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了长沙市岳麓区某房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中介机构。经该机构介绍,长沙市岳麓区23岁的居民张猛看中了郑冲待售的房屋。2009年11月6日,张猛与郑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冲以6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张猛;张猛于2009年11月6日支付给郑冲购房定金2万元;郑冲于2009年11月12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郑冲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和其父亲的名字。双方签字后,张猛依约当即付给了郑冲购房定金2万元。2009年11月9日,张猛向郑冲支付购房款28万元。后来,张猛依约要郑冲一同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却遭到了郑冲的拒绝。

  2010年4月,,请求判令解除其与郑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郑冲返还3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违约损失1.5万元,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郑冲未予答辩,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分析:,郑先和其妻子张某将位于望城县黄金乡金坪社区的房屋赠与儿子郑冲后,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的规定,赠与行为尚未完成,赠与合同未生效,该房屋产权仍然归郑先夫妇所有。郑冲以父亲郑先名义与张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事前未经过父母的授权,事后未得到父母的追认,属于无效处分行为,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郑冲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张猛。张猛与郑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未对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约定,且张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张猛要求郑冲赔偿损失1.5万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